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2. 二、訂定之依據。
    3.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4.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2.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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