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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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2.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3.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4.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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