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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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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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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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