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1.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2.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3.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4.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5.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3.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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