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1.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3.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4.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5. 五、其他必要事項。
  2.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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