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行政程序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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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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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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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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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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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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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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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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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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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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