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行政程序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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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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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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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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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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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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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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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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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