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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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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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