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1. 一、交送達之機關。
    2. 二、應受送達人。
    3. 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4. 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5. 五、送達方法。
  2.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3.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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