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2. 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1.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2.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3.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
    4. 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
    5. 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
    6. 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7.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8. 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9. 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10. 十、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聽證。
    11. 十一、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3. 主持人依前項第九款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者,應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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