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行政程序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
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
-
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
-
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
-
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
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
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
十、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聽證。
-
十一、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
-
主持人依前項第九款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者,應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