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行政程序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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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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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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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民意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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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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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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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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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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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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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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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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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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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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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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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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