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459 6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1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增訂第9條條文, 原第 9條~第12條遞改為第10條~第13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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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測驗應試科目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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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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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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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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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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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分為「投資學」與「財務分析」兩份試卷,分兩節時段應試,單卷總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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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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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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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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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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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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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共同科目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加考(以下同),其效力自測驗合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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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或其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及格證明,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資格報考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考試者,僅須參加「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應試科目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