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459 6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1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增訂第9條條文, 原第 9條~第12條遞改為第10條~第13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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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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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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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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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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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