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申請經營承銷業務場地及設備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6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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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營業場所必須具備左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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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設置辦理承銷業務之營業專用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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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設置可陳示承銷相關資料如中籤公告等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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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場所內應設置櫃檯處理洽商銷售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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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承銷業務之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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