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 400257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0940128173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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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櫃檯買賣中心違背給付結算義務(不含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交易),櫃檯買賣中心經依相關規定處理後,其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應先扣抵該違約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及其孳息,如有不足時,其代償順序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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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櫃檯買賣中心依第四條第二項所提列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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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證券商依第三條繳存之本基金及櫃檯買賣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所提列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就動用當日已繳存基金之比例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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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經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證券商代償後,櫃檯買賣中心應向該證券商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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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分攤之金額,各證券商及櫃檯買賣中心應於限期內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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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中心對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之證券商追償所得之款項,應依比例返還第一項代償差額及一切費用之各證券商與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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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中心得與銀行簽訂授信額度契約,於依前項規定動用本基金時,以基金資產向銀行貸款先行支應,其貸款利息先自本基金扣除後,再向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之證券商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