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90000393 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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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註銷其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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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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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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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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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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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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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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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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