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90000393 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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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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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受託證券商:指接受證券商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如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之證券商者,並包含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分公司、子公司或與其具轉投資關係之證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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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委(受)託:指證券商與複受託證券商間,就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受)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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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複委託契約:指證券商與複受託證券商間,就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複受託買賣事宜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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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複委託買賣業務:指證券商以複委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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