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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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法令、本作業辦法、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或誠信原則者,悉依本公會紀律辦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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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委任之保管機構或複受託證券商,違反保管契約、複委託契約、本外國法令、自律規章或誠信原則且情節重大,或其財務業務發生重大困難,而證券商無正當理由不予更換者,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