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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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就其複委託買賣業務設置完整會計帳冊及憑據,並將有關單據、表冊、契約、交易紀錄及寄存保管證券明細,置於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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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得派員檢查、查詢前項相關資料,或函請證券商轉知其委任之保管機構及複受託證券商說明提供本公會所需核對資料;證券商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負責使複受託證券商及保管機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