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應按日向本公會申報受託及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日報表外,並應於次月五日前向證期會、外匯主管機關及本公會申報受託及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月報表。
  2. 前項日報表及月報表並應分別檢附複受託證券商編製之複受託買賣日報表及月報表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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