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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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按月分別向複受託證券商及保管機構取得載明各筆複委託之交易紀錄及其證券保管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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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前項資料內容,按月編製對帳單,載明各筆委託之交易紀錄、證券保管明細及其複受託證券商與保管機構名稱,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