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或複受託證券商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證券商應依受託契約或複委託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解除受託或複委託契約。
  2. 證券商對於前項違約情事及其處理情形,應即函報本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違約之委託人及複受託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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