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與複受託證券商間之款券交割,應依複委託契約約定並配合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
-
證券商與委託人間之款券交割期限,依受託契約定之。但受託買進應收之價款,應於前項交割期限前收取之;受託賣出應付之價款,於依前項規定交割取得後,應即撥付委託人。
-
前二項交割期限,由證券商函報本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