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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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項經複受託證券商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證券商應於當日向複受託證券商取得複委託買賣報告書,並於同日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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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應交付委託人之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格式由證券商訂定並函報本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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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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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名稱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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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複委託買賣報告書所載其他有關委託人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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