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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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或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電話、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填具委託書,並按受託順序登打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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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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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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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名稱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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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商與複受託證券商間之複委託書應行記載之其他有關委託人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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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託書之格式由證券商訂定,並函報本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