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對委託人建立下列資料載明開戶卡:
-
一、委託人帳號。
-
二、姓名、性別、職業、年齡、住所及通訊處所。
-
三、身分證、外僑居留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
-
四、資產狀況、投資經驗及徵信情形。
-
五、開戶日期。
-
六、介紹人及緊急連絡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連絡電話。
-
七、其他必要之事項。
-
-
證券商對前項資料,應予保密,但依法令規章或本公會所為之查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