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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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正本,親自簽訂受託契約,辦理開戶,並留存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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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合法之授權書,由被授權人親持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辦理開戶,並交付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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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於簽定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外國證券買賣委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