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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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指派合格之業務人員經辦複委託買賣業務之執行、管理及稽核事宜,並應事先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函報本公會登記;其有異動者,應於五日內向本公會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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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應參加本公會舉辦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