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複委託契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簽訂複委託契約之手續及契約有效期間事項。
-
二、複委託買賣雙方應行遵守事項。
-
三、買進及賣出之外國有價證券委由國外保管機構代為收付保管之約定事項。
-
四、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寄存於複受託證券商委任之保管機構者,於有關文件載明證明事項。
-
五、複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割期限、交割款項之收付方式、幣別、匯率及其計算。複受託證券商經證期會核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結匯授權約定事項。
-
六、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
-
七、配息、股權行使等之處理約定事項。
-
八、當事人基本資料異動申報及未申報之免責事項。
-
九、複受託證券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
-
十、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之處理。
-
十一、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
十二、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之約定事項。
-
十三、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十四、本作業辦法所定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
十五、其他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