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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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並依法辦妥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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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前項核准及換發許可證照,應檢具附表所定書件,送交本公會轉報證期會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