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9000437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0 條;刪除第 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2字第1012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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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之名詞定義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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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受託證券商:指接受證券商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如為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證券商者,並包含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分公司、子公司或與其具轉投資關係之證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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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委(受)託:指證券商與複受託證券商間,就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受)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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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複委託契約:指證券商與複受託證券商間,就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複受託買賣事宜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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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複委託買賣業務:謂證券商以複委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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