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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先對委託人辦理徵信,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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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請委託人詳實填具「客戶徵信資料表」(如附表),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涵蓋信用交易之額度),並黏貼於開戶卡備查。已開立帳戶之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變更,得由證券商填寫徵信資料表,黏貼於開戶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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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國內投信基金及政府基金外,辦理徵信人員應就前款表列事項詳為查證或親自拜訪,同時應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有無所列之異常情事,並留存查詢紀錄;如發現異常,應詳細查證開戶及徵信資料之正確性,並於徵信與額度審核表內具體說明評估委託人受託買賣額度之標準,且需由內部稽核人員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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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徵信資料表內,所指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係指依左列方式查詢所得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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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查詢:向各地票據交換所或與票據交換所網路連線的金融業者查詢所得之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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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際網路查詢:直接以網際網路連結票據交換所網站(如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網站、中華電信公司網站)查詢列印之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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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語音查詢:撥打票據交換所指定的專線電話所作成之書面紀錄或電話語音錄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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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華僑、境外外國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國內投信基金、政府基金、國內上市上櫃公司及全權委託之投資者免查詢票據退票資料。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查詢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票據退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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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新徵信資料時,得以最近一個月內依本條第三款查詢所得之票據退票資料為徵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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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新臺幣(以下同)伍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其出具或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憑核,並留存影本或抄錄相關資料備查。但評估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應留存影本。委託人提供之財產證明,得以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所有者提供。但非本人所有者,其財產所有人應出具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聲明。法人提供之財產證明以該法人之財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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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外華僑、境外外國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國內投信基金及政府基金免提供資力證明文件。國內上市、上櫃公司得以其最近期財務報表為資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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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徵信人員就委託人提供之不動產資力證明文件,應查詢他項權利設定,並得經由與地政事務所連結之網際網路機構查證列印有否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若有設定他項權利時,評估之單日買賣額度應扣除設定金額後計算,但實際借款金額小於設定金額時,委託人如提出實際借款金額之證明,其評估之單日買賣額度得以扣除實際借款金額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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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而委託人提供之個人資產狀況證明未達評估額度百分之三十時,應詳述具體可信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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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六款及第九款評估情形,應依內部規定,層呈核定後,交營業部門注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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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者,須經主管核定,但會員如有較低金額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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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者,證券商應基於專業及風險上之考量,隨時注意客戶資產狀況之變動,於得知客戶資產狀況有顯著變動時予以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證券商並應每年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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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委託人開戶後之資力狀況有顯著變更,或其交易集中於公布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金額合計達一仟伍佰萬元以上時,應先依前述程序重新評估其投資能力,並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受託買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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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委託人應親自辦理開戶,但無行為能力者、限制行為能力者、全權委託之投資者、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大陸人士、法人及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如非本人開戶,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