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5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5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二)字第3 1495號函准予核備修正發布全文8條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先對委託人辦理徵信,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1. 一、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請委託人詳實填具「客戶徵信資料表」(如附表),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涵蓋信用交易之額度),並黏貼於開戶卡備查。已開立帳戶之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變更,得由證券商填寫徵信資料表,黏貼於開戶卡備查。
    2. 二、辦理徵信人員應就前款表列事項詳為查證或親自拜訪,同時應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有無所列之異常情事,並留存查詢紀錄;如發現異常,應詳細查證開戶及徵信資料之正確性,並於徵信與額度審核表內具體說明評估委託人受託買賣額度之標準,且需由內部稽核人員複核。
    3. 三、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新臺幣(以下同)伍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其出具或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憑核,並留存影本或抄錄相關資料備查。但評估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應留存影本。委託人提供之財產證明,得以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所有者提供。但非本人所有者,其財產所有人應出具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聲明。
    4. 四、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而委託人提供之個人資產狀況證明未達評估額度百分之三十時,應詳述具體可信之事由。
    5.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評估情形,應依內部規定,層呈核定後,交營業部門注意控制。
    6. 六、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者,須經主管核定,但會員如有較低金額規定者,從其規定。
    7. 七、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者,證券商應基於專業及風險上之考量,隨時注意客戶資產狀況之變動,於得知客戶資產狀況有顯著變動時予以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證券商並應每年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
    8. 八、委託人開戶後之資力狀況有顯著變更,或其交易集中於公布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金額合計達一仟伍佰萬元以上時,應先依前述程序重新評估其投資能力,並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受託買賣事宜。
    9. 九、非本人開戶者,應依「證券商業務章則重點規範內容」規定辦理;同時委託代理人辦理開戶買賣、交割者,則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不得超過貳仟萬元。惟委託人為法人者,應依其實際財力狀況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不受貳仟萬元額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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