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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先對委託人辦理徵信,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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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請委託人詳實填具「客戶徵信資料表」(如附表),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涵蓋信用交易之額度),並黏貼於開戶卡備查。已開立帳戶之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變更,得由證券商填寫徵信資料表,黏貼於開戶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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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徵信人員應就前款表列事項詳為查證或親自拜訪,同時應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有無所列之異常情事,並留存查詢紀錄;如發現異常,應詳細查證開戶及徵信資料之正確性,並於徵信與額度審核表內具體說明評估委託人受託買賣額度之標準,且需由內部稽核人員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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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新臺幣(以下同)伍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其出具或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憑核,並留存影本或抄錄相關資料備查。但評估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應留存影本。委託人提供之財產證明,得以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所有者提供。但非本人所有者,其財產所有人應出具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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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而委託人提供之個人資產狀況證明未達評估額度百分之三十時,應詳述具體可信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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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款及第四款評估情形,應依內部規定,層呈核定後,交營業部門注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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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者,須經主管核定,但會員如有較低金額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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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者,證券商應基於專業及風險上之考量,隨時注意客戶資產狀況之變動,於得知客戶資產狀況有顯著變動時予以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證券商並應每年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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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人開戶後之資力狀況有顯著變更,或其交易集中於公布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金額合計達一仟伍佰萬元以上時,應先依前述程序重新評估其投資能力,並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受託買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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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本人開戶者,應依「證券商業務章則重點規範內容」規定辦理;同時委託代理人辦理開戶買賣、交割者,則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不得超過貳仟萬元。惟委託人為法人者,應依其實際財力狀況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不受貳仟萬元額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