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9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 9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教字第09700015 86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 5條條文及第 7條、第 8條之附件一、附件 二;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7年 8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36292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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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廣告資料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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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將廣告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日起,屆滿二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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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者,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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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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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登載關於證券商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提昇其形象、與其他會員券商購併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及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之案件,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