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9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 9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教字第09700015 86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 5條條文及第 7條、第 8條之附件一、附件 二;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7年 8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36292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5條 (不當行為之禁止)
  1. 本公會會員之廣告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表示:
    1.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2.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3.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4.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資大眾之虞。
    5.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6.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7.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8.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9.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10.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11. 十一、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
    12.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13. 十三、藉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
    14. 十四、為涉及手續費之不當廣告或破壞同業和諧之情事。
    15. 十五、為不當贈品之廣告或贈品活動流於浮濫、損害證券業形象。
    16. 十六、廣告內容有誤導或欺瞞投資人情事。
    17. 十七、為其他經金管會規定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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