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9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 9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教字第09700015 86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 5條條文及第 7條、第 8條之附件一、附件 二;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7年 8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36292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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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廣告行為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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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製作廣告,應依社會一般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並基於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左列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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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製作之廣告,應慎重考慮到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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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之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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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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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商品之可能報酬或風險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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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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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廣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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