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9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 9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教字第09700015 86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 5條條文及第 7條、第 8條之附件一、附件 二;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7年 8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36292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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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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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廣告,指利用下列之傳播媒體,對證券業務及相關之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宣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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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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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單、貼紙、日(月)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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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報、看板、布條、公車車廂或其他交通工具等大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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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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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函及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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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等電子媒體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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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與廣告活動相關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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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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