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511 5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5條、第43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內 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8001349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 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1.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新加入之會員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加入本會者,於兼營前述事業時,不需再繳納本項費用。
    2. 二、常年會費:第一類會員:
      1. (一)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公司:A級會員新台幣貳拾萬元整。B級會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C級會員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D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 E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F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公司:A級會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B級會員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C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D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 E級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F級會員新台幣捌萬元整。第二類會員:每兼營一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該業務之F級會費繳交常年會費。應於收受本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一次繳付。新入會之會員,其當年度依入會日當月至年終之實際月數佔全年之比率計收,於入會時繳付。
    3. 三、事業費:收取標準及方式為:
      1. (一)本會得依據下列標準,分別向所屬會員收取事業費,但全年度營業額在二仟萬元以下部分不須繳交事業費,超過二仟萬元部分再計收事業費:
        1. 1.會員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全權委託經理費收入之0.25%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
        2. 2.會員因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私募、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業務,應按該等業務收入之0.25%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私募境外基金業務之業務收入,以國內投資人持有該公司總代理基金規模乘以0.1 %計算。
        3. 3.會員因募集或私募基金,應按管理基金經理費收入之 0.5%繳納事業費用。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捌拾萬元。
        4. 4.會員因提供顧問諮詢服務、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及舉辦有關投資之講習,應按該等業務收入之0.25%繳納事業費。每年計收上限為壹佰萬元。
        5. 5.前述事業費之繳納方式,得由會員於每年度第一次繳交前決定以每二個月依實際收入按規定比例繳納,或依每年計收上限平均十二個月之數額每二個月支付一次。會員每年度選定繳交方式後,當年度不得再行變更。
      2. (二)本會會員應於每單月月底前,將依前二個月份業務收入金額及前目之費率計算應繳交之事業費自行撥入本會指定之銀行帳戶,並將下列報表單據送交本會,以供查考:
        1. 1.月報表:會員單月應檢附其自行編製前二個月之報表,依收入種類,列名彙總金額之營業收入明細表。
        2. 2.年報表:會員每年應於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及依收入種類,列明彙總金額之年度營業收入明細表。
        3. 3.其他為核計事業費之需要,依本會要求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3. (三)會員未依前目規定期限繳付常年會費、事業費者,本會得依會員自律公約之規定處以違約金。
    4. 四、捐助收入。
    5. 五、孳息收入。
    6. 六、教育訓練收入。
    7. 七、依法令或自律規範對會員處分之罰金或違約金。
    8. 八、其他依法令取得之收入。
  2. 依前項第七款所收取之罰金或違約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用於協助推廣會員業務、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及其它有助於提昇整體會員形象之社會公益事項。
  3. 如遇重大事件造成本會會員公司業務嚴重萎縮時,則授權理事會適時調整經費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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