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511 5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5條、第43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內 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8001349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 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會員代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會員另改派之:
    1.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五、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規章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聲譽信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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