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600053 68號函修正發布第60條、第6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9 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485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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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公營事業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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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惟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不得超過承銷總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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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換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件,應全數辦理競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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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認股權公司債、公開招募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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