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600045 851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73條條文,除第 8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自 106年10月1日起適用外,於自公告日 起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 025718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及配售決定過程之資料以電子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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