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43 11號函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59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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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及配售決定過程之資料以電子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