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397 9號函修正發布第7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41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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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全數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及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之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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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