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397 9號函修正發布第7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41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除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初次上市、上櫃案件外,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如得標總數量達該次競價拍賣數量,則其餘公開申購配售部分及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之承銷價格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若得標價格未全數超過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則以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一定倍數以內部分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得標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分以下四捨五入)為之。
-
二、若得標價格全數超過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則以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分以下四捨五入)為之。
-
-
前項所述一定倍數由承銷團與發行公司議定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一點三倍。
-
除公開招募案件、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初次上市、上櫃案件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該有價證券之首日掛牌價格以第一項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之承銷價格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