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397 9號函修正發布第7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41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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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案件採競價拍賣案件,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外,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同一價格者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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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得標人之得標數量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如果超過,其得標價格為單一時,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刪除超過數量,其得標價格有二個以上時,其得標數量以剔除得標較高及較低價數量各半為之,若有剩餘奇數部分則以剔除較高價數量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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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結果除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亦應依其規定辦理,證券承銷商並應依證交所及本公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