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397 9號函修正發布第7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41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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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時間截止後,由證交所於開標日辦理開標,並準用第六十條、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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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單如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證交所應於開標前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