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60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 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24條、第25條 、第30條條文;並第21條之1、第22條之3有關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乙 節以本 (100)年6月1日(含)起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 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適用;第22條之 2 、第24條、第30條有關預詢機制、承銷價格下限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日 起實施;第24條、第25條有關未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應暫緩承銷措施 等,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範公告實施後立即適用(中華民國100 年 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997號函准 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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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債或臺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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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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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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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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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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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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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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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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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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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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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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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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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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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