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60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 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24條、第25條 、第30條條文;並第21條之1、第22條之3有關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乙 節以本 (100)年6月1日(含)起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 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適用;第22條之 2 、第24條、第30條有關預詢機制、承銷價格下限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日 起實施;第24條、第25條有關未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應暫緩承銷措施 等,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範公告實施後立即適用(中華民國100 年 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997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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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購人就每一種有價證券之公開申購僅能選擇一家經紀商辦理申購,不得重複申購,且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每件處理費新臺幣二十元,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經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四十二條之一或第五十三條所訂日期,自申購人銀行帳戶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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