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60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 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24條、第25條 、第30條條文;並第21條之1、第22條之3有關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乙 節以本 (100)年6月1日(含)起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 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適用;第22條之 2 、第24條、第30條有關預詢機制、承銷價格下限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日 起實施;第24條、第25條有關未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應暫緩承銷措施 等,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範公告實施後立即適用(中華民國100 年 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997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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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2.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3.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拒絕之。
  4.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5.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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