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60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 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24條、第25條 、第30條條文;並第21條之1、第22條之3有關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乙 節以本 (100)年6月1日(含)起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 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適用;第22條之 2 、第24條、第30條有關預詢機制、承銷價格下限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日 起實施;第24條、第25條有關未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應暫緩承銷措施 等,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範公告實施後立即適用(中華民國100 年 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997號函准 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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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團得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送金管會後,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投資人,開始辦理圈購,並得召開發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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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發行說明會如於辦理圈購前召開,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以其他法令規定之方式公告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並敘明後續最終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以詢價公告所載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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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之發行說明會得與發行公司業績發表會一併辦理。